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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七项措施支持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0-04-08 查看次数:572

日前,青海省扶贫开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银保监局四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鼓励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开展职业中介服务、发放返岗务工交通补贴、设置村级临时公益性岗位等7项关于支持受疫情影响贫困劳动力就业及发展到户产业保收入的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4月至7月。

  在鼓励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经纪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各类企业(包括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或者参加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同时,对以上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大力开展职业中介服务,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免费推荐贫困劳动力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5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在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劳务经纪人等有组织地返岗复工,跨区域转移就业的,按照实际交通费用由县级政府给予补贴。同时,青海省还将在4146个行政村中每村增设4个临时性公益岗位,重点安排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劳动力,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岗位工资。

  针对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发展生产的问题,青海省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2020年1月1日后贷款到期(含续贷、展期)的,适当延长到期还款期限;对发展生产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做到应贷尽贷;对需借用互助资金的贫困户,在今年年内可将借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低收入户可给予1年期3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支持,并按同期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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