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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技社会化服务创新发展联盟章程

来源:中国农业科技下乡网 发布时间:2016-02-16 查看次数:3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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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技社会化服务创新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中国农技社会化服务创新发展联盟(China Agriculture-technique Socialized Service InnovationDevelopment Alliance)。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高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全国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等自愿组成,是联系农业、农村、科学普及、技术推广、教学及科学研究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农业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事业,推进农业与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技社会化高效服务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为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构建农业经营体系和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落实《中国科协农业部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开展农技社会化服务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14102号精神。有效利用农业高校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职能,加大中国农科教推高效服务平台建设的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模式推广力度,推进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不断创新符合各类规模经营组织发展需求的社会化农技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技术到位率,发挥农技社会化服务的更大作用。团结、组织和动员各地农业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经济组织及科研、教育机构、科技企业、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三农”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农科教推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与农化服务活动,健全农科教推结合,产学研企有机衔接的协作机制,促进科技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生产经济主体建设的进程,组织召开国内和国际农村合作组织学术研讨会,提出发展农技协的政策性建议,编辑出版相关论文集、书籍,尤其是适应农村农民科普读物的组织与编写等。为加大农村信息化“最后一公里”建设力度,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需求,切实提高农业技术到位率,加强对农村合作组织的保护和规范管理,促进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服务的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更好发挥农技社会化服务的作用。为会员和农民依靠科技致富做好服务,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农村管理和稳定中的作用,加强优品种植与养殖示范品基地布局,优化农业资源,拓展互联网线上平台和优品市场线下渠道的建设,进一步精准打造中国农科教推高效服务平台、培育融资与基金优秀客户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服务,也更好的为农业增产、农村繁荣、农民致富做出一定贡献。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中国农技协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住所:北京市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新技术一条街206室邮政编码:10019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普及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村实用技术,引导会员和农民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致富的新型农民,营造讲文明、讲诚信、讲道德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农业生产经济主体以及会员之间的科技合作,组织专家对农业生产与农化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增进会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开展社会化服务,举办各类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展览和营销活动。 
   
(五)指导新型农技社会化服务的体系建设。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表彰奖励工作,推动各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民主管理、规范行为,提高自律性。 
   
(六)发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建设相关网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的宣传和科技信息的交流。 
   
(八)组织符合中国农技社会化服务创新发展联盟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九)开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 
   
(十)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组织机构:联盟由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以及十六个专业委员会组成。 
    (一)组建十六个专业委员会:
    1.植物保护与科学施肥委员会;2.农作物栽培与园艺设施装备委员会;3.农业与农民文化园管理委员会;4.农业投入品安全调研委员会;5.学术指导委员会;6.优品种植养殖基地发展委员会;7.农产品加工与农产品流通委员会;8.农业项目研究与规划委员会;9.土壤环境与污染修复委员会;10.实用技术与职业资格培训委员会;11.农业机械化技术研究与推广委员会;12.物联网技术应用委员会;13.特色产业与特产之乡宣传推荐委员会;14东盟一带一路建设委员会;15.智慧(北斗)农业与防伪追溯服务委员会;16.复转军人优质农产品产销委员会。
    (二)构建五大体系:
    1.三农科学发展的分析体系;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体系;3.建立全民素质教育与新型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体系;4.新型农产品品牌与农业品牌化提升体系;5.建设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化维护体系。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联盟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联盟会员。本联盟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普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被接纳为本联盟会员。 
   
(二)个人会员:与本联盟开展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从事与农科教推工作相关的有社会影响的代表人物;从事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农业企业家;热心农业科技教育推广行业和农村产业化工作的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的加入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本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经本联盟提示,在下一年度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联盟,并定期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和荣誉理事(荣誉会长)等荣誉称号;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联盟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1.
副理事长单位 
    2.
常务副理事单位 
    3.
理事单位 
    4.
会员单位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联盟经中国农技协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章程经二〇一六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章程自成立大会之日起生效。 

 

附件:中国农技社会化服务创新发展联盟会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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