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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创新支持农合组织发展 部门协作是关键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3-09-09 查看次数:1478

财政部:创新支持农合组织发展 部门协作是关键

  财政部近日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与现行2004年印发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主体和条件、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以及监督检查机制。专家指出,《管理办法》多处创新、更趋完善,有利于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功能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但仍需加强与农口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更好地实现财政支农功能。

  ——扶持主体和条件更加明确

  《管理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主体更加明确化,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

  “办法明确扶持主体,一方面是由于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另一方面也是财政部门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体现,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是股份合作、农村水利和农业科技都是一号文件中强调的重点。”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管理办法》明确这些主体,既符合目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实,也符合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和精神。

  在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条件上,《管理办法》要求更加“苛刻”,要求合作组织“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院长李中华指出,之所以要求合作组织具备“管护能力”,是因为之前一些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主体不清晰、资产闲置、资金缺乏监管等问题,一些财政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无法得到充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任大鹏也表示,此项要求表明财政资金更加关注农民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合作组织的数量增多,更加强调合作组织的规范性和运行前景。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在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上,创新提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任大鹏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本来就赋予合作社很多自治的空间,比如合作社的机构设置、盈余分配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的比例、成员出资额、土地股与资本股比例空间等未作出具体要求。李中华表示,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探索发展多类型、多元化的合作社,加强合作社组织内容、合作形式、经营能力等方面的探索,调动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实现机制创新,有利于充分挖掘发挥合作社的多种功能。

  ——创新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农业产值比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各地工作水平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徐旭初认为,这些指标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分配的效能,是经过实践检验多因素综合的结果。今后粮食主产区、地方配套资金、农业主产区、合作社的规范程度等都将作为财政支持的考量系数。“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一直存在区域、产业差异,将这些指标作为衡量系数,有利于财政资金更合理地分配。比如粮食产量关系着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但比较效益偏低,财政倾斜会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任大鹏说。

  《管理办法》在资金的管理方式上,提出“财政部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财政支持的方向,有利于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用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通过项目对资金效用进行监管和评估。”任大鹏认为,合作社要更多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合理地申请项目财政支持。“财政资金切块到各地财政部门,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切合当地实际,发挥财政扶持作用。但也要注意防止‘权力寻租’的现象。”

  李中华指出,项目管理是发展趋势,但在项目的运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多与农口、工商、税务等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借鉴前不久成立的部际联合会议制度,在地方政府一层,也能加大部门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监查更加实际和严厉

  为使财政资金真正地发挥作用和落到实处,《管理办法》对监督检查工作提出的要求更加实际,并指出“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切实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发挥乡镇财政的作用,是因为其位置比较好,更容易与基层接触、交流、合作与指导,项目跟踪效果也更好。”李中华说,但相对而言,基层乡镇财政的人力还是比较有限,建议还是加大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发挥好“点、线、面”的关系。

  与之相应,《管理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指出“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徐旭初指出,《管理办法》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长期以来,财政支农的使用效能不尽如人意,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加大问责和惩罚力度,使财政支持项目资金能真正落到实处和发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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